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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文化政务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场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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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天津市河北区文化局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100平方米以上开放式演出大厅(场所内不得设置单间);
3.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4.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务、舞台、安全、保卫、财务专业管理人以及服务人员;
5.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标准。
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见附件)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章程;
4.上级单位批准交件和负责人任命书(无上级主管除外);
5.负责人身份证明、简历、资历证明;
6.从业人员其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证明;
7.演出场所产权证明;
8.演出场所平面图;
9.演出场所建筑安全、消防证明;
l0.器材设备情况、数量;
l1.注册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收费依据及标准:
市文化局收50元服务费
办理程序:

办结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承办部门:河北区文化局
联 系 人:袁 胜 利
联系电话:26290224
办事地点:河北区昆纬路39号
投诉电话:26290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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