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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文化政务 / 行政许可 |
印刷经营许可证(三印类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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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天津市河北区文化局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单位的名称、章程(个体免交);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l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见附件)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l.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2.汇商局核发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房协议(附:经营场所位置图);
4.经营者的身份证、个人简历及从业人员名单;
5.不少于l0万元的验资报告(由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办理程序:

办结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承办部门:河北区文化局
联 系 人:袁 胜 利
联系电话:26290224
办事地点:河北区昆纬路39号
投诉电话:26290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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