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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文物管理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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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文物管理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文保单位在保护范围内建设施工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7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要具备的条件
1.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2.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使用者(前、后)产权证明;
3.文物保护责任状;
4.文物的保护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批准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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