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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处理不够收藏标准 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办理指南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文物管理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博物馆处理不够收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5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21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馆藏文物;
2.不够收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处理文物名录
3.其他文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办理程序

受理——批准

十、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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