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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文物管理所 / 行政许可 |
不可移动和馆藏文物拓印、复制和修复办理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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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文物管理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不可移动和馆藏文物拓印复制和修复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6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2条“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要具备的条件
1.馆藏一、二、三级品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
2.经常使用的一、二、三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
3.承担修复、复制、拓印文物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从事修复、复制、拓印文物的场所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3.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象或照片);
4.有关技术设备的资料;
5.承担修复、复制、拓印文物的单位的相应资质;
6.从事修复、复制、拓印文物的人员的情况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批准
十、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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