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当前位置:文物管理所 / 行政许可 |
|
|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文物管理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文保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3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
2.必须做其他用途;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使用者(前、后)产权证明;
4.文物保护责任状;
5.其他文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踏勘——审核——批准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