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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文物管理所 / 行政许可 |
建设选址及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办理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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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文物管理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选址及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0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建设工程选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的;
2.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3.确定必要的保护措施;
4.进行原址保护;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程方案和位置图;
4.文物保护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踏勘——批准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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