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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文物管理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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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文物管理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或拆除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0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要具备的条件
1.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2.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使用者(前、后)产权证明;
3.文物保护责任状;
4.文物的保护措施;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7.国务院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勘察——批准
十、办结时限 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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