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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或拆除办理指南
、部门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文物管理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或拆除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0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要具备的条件

1.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2.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网上或触摸屏查阅,申请书示范文本请到现场查阅。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使用者(前、后)产权证明;
3.文物保护责任状;
4.文物的保护措施;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7.国务院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勘察——批准

十、办结时限
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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